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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历程及未来体系发展设想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4日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标准官网

农药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农残限量实现了快速增长,覆盖内容得到了拓展完善,农残体系规模初步形成,社会效益愈发明显,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的同时,彰显了政府在保护公众健康、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坚定决心。


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其制定过程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符合中国农药使用和农业生产实际,满足膳食摄入风险评估要求,整体看标准是规范、科学、合理的,但同中国式农业现代化对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还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本文通过回顾中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总结了阶段性成就,进一步明确了未来发展定位,即深入探索并完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的中国路径。


发展历程概述



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及标准特点,可将我国农残标准体系发展划分为4个阶段。



1.1 探索和奠基阶段(20世纪70年代~2005年) 

改革开放初期,农产品供应得到改善,农药残留渐渐受到关注,中国借鉴国际经验,开始探索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评估并防控对人体健康的风险。早期有关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规定,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标准或法规中,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等问题突出,为了整合资源,国家卫生部门提出将37个不同版本标准合并统一,并于2005年以国家强制性标准形式发布实施,命名为GB 2763GB 2763-2005)。统一后的标准,更加强调标准限量的完整性,制定程序的严谨性,评估结果的科学性,更新调整的动态性,为后续标准完善与拓展奠定了基石,也为中国申办并成功担任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主席国,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撑。


1.2 法制化转型阶段(2006~2012年)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首次颁布,规定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标志着农药残留标准纳入国家法律要求。2009年首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将农药残留限量及其检测方法,正式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贯彻落实法律过程中,经部际协商,确定了农兽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农业部门牵头起草的原则,2010年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组建了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药残留专业分委员会,专门负责审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审议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长期规划,提出实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为农药残留国家标准相关重大问题提供咨询,以及进一步规范标准制修订程序。这个阶段,委员会按照章程及程序,清理整合870余项农残标准,转化评估1 230多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CODEX标准),新增811项急需限量标准,推动国家更新发布GB 2763-2012年版本,首次实现了国内协调、国际接轨的法制化标准体系。


1.3 极速拓展阶段(2013年~2020年) 

国家提出并实现了十三五时期农残限量从3 000余项达到1万项的发展目标。这个阶段的标准制修订特点鲜明,一是更新速度快,GB 2763以平均2年一次的更新频率,完成了4次迭代完善,分别面向社会发布了GB 2763-2014GB 2763-2016GB 2763-2018GB 2763-2019版本,标准数量急剧增长,药剂和农产品种类范围迅速拓展,有力支撑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高效运作;二是技术突破多,新增标准引入了食品组限量、动物源食品限量、加工食品限量,将农药残留在农产品上的直接影响,扩展到了农药对一类农产品,下游食物链食品类别,以及下游加工链食品类别;三是数据来源更科学,通过实施农药残留补点试验计划,完善了农药标准制定所需的残留试验数据,减少了直接转化CODEX限量值情况,农残标准制定更加科学,更加符合中国实际,推动标准科学性及实用性大幅提升。


1.4 高质量引领阶段(2021年至今) 

农残限量标准突破万项后,基本补齐了数量上的历史欠账。此时,标准发展由数量增长逐渐转入质量提升型阶段。促使转变的根本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农药作为特殊的农业投入品,应强化农残限量对农药使用的反馈指导,从生产源头减少农残风险,紧紧服务于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二是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内外企业的新农药登记速度趋缓,且新增农药对作物选择性变强,新增登记数量及作物种类的减少,导致标准制定数量相应减少,但对新农药残留物定义、代谢途径、综合风险评估等深层次的研究和评价变得十分迫切;三是标准体系自我完善的必然要求,快速发展带来的配套检测方法标准滞后、残留定义更新不及时、禁限用限量修订脱节等问题亟待优化调整。

2 取得的历史性成效



2.1 限量数量实现从“零”到“万” 

我国农药残留限量经过从无到有、到基本完善的快速发展,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实现了飞跃。近十年限量增长近7 000项,增长态势契合了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之特点,契合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四个最严要求。当前有效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包含两个版本,即GB 2763-2021版和GB 2763.1-2022增补版,总计规定了586种农药在480多个食品种类上的10 379项限量标准。从农药品种看,不仅远超美国、CAC、韩国,而且与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较为完善的日本和欧盟相当。从制定程序看,每个限量都经过了风险评估,通过技术评审和合法性审查,履行了完备的制定程序,正在朝着全面性和国际化的方向稳健前行。从实用性看,基本覆盖了登记农药品种,常见的农产品种类,满足农业生产、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多元化需求。从系统维度看,残留限量标准已从最初的单一限量标准向包含检测方法、抽样程序、风险评估等多要素的综合性体系转变,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成熟度得到完善和提升。


2.2 技术规范实现从“无”到“有” 

农残标准体系建设早期缺乏协调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行业、领域根据工作需要,在标准制定程序、试验数据选取、作物分组归类、膳食评估模型等方面各自为战、不一而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框架下,统一的食品安全部门职责、技术评审机构得以确立,农药残留标准技术规范体系得到快速发展,填补了多项领域内空白。(1)在规范标准制定程序方面,原农业部发布《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和《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公告,明确了标准制定原则、步骤,指标参数要求等。(2)在规范数据质量方面,由原农业部发布《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制定指南》和《农药急性参考剂量制定指南》两则公告,制修订《植物源性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储藏稳定性试验准则》(NY/T 3094-2017)、《加工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NY/T 3095-2017)、《农作物中农药代谢试验准则》(NY/T 3096-2017)、《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NY/T 788-2018)、《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十)》(GB/T 8321.10-2018)、《畜禽中农药代谢试验准则》(NY/T 3557-2020)、《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NY/T 3558-2020)等多项国家或行业标准,明确了试验数据产生过程及规范要求。(3)在规范评估原则方面,发布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和《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等公告,为科学评估农药膳食暴露提供了技术遵循。上述规范涵盖了农药残留的试验、储存、检测、代谢等关键环节,构建了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的技术性支撑框架,为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原则、程序和数据要求,确保了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随着这些技术规范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在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的技术层面,实现了与CAC和欧美发达国家的基本接轨,为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科学依据和规范指导,确保了限量制定有章可循、全面科学。


2.3 检测方法实现从“繁复”到“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检测方法标准同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且农残限量标准必须配套相应检测方法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标准指导应用。关于检测方法,一方面,实现了单残留多残留的转变。逐步减少了检测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大规模高频次监测难的单残留检测方法,整合开发样品前处理简单、用时少、效率高、灵敏度和选择性高的多残留检测方法,目前多残留检测方法农药覆盖度达到一半以上。另一方面,实现分散整合转变。农业农村部完成了413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清理工作,发布实施包含120个检测方法的GB 23200系列方法标准,确保了不同层级、不同检测水平和不同仪器需求的全面覆盖,确保了检测流程的规范化,减少了人为误差,提高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进一步提升了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4 国际接轨实现从“单向”到“双向”

 借助CCPR国际平台优势,加快推进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与国际接轨步伐,实现了农残限量从单向转化双向互动的重要转变。一方面,积极转化国际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类转化不是照搬照抄,而是结合了本国农药使用与居民膳食摄入评估基础。通过转化,不仅增加了国家限量标准,还指导建立了适合国内作物情形的分类原则,用于风险评估和监测的农药残留定义,提出了我国农药膳食风险评估原则及方法,协同实现了限量增长的万项目标。另一方面,积极转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国际标准。截至2024年,中国累计向FAO/WTO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提交了硫丹等13种农药在茶叶、水稻、人参、枸杞、姜、三七等6种作物的残留试验数据,成功推动了18项限量标准被上升为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此外还在推动食品法典技术要求的更新上,贡献了中国智慧和技术成果。这一系列国际合作与接轨国际标准的努力,不仅提升了我国农药残留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还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开辟了广阔前景,促进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展现了中国在国际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积极姿态和责任担当。


3 夯实体系发展的科学基础和技术要素



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之路上,要实现构建好、发展好、实现好科学的农残标准体系,必须深入研究和夯实标准体系的核心技术要素。


3.1 残留试验数据:奠定标准的实证基础 

残留试验数据是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基础。经过数十年的积累,我国已经形成了数量庞大、场景丰富的农药残留试验数据,其特点是来源于中国农业生产条件下进行的田间试验,覆盖了不同作物、不同部位的分布情况,反映了农药残留随时间衰减趋势,以及在加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转化等情况,为全面、客观、科学制定限量标准,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3.2 毒理学数据:保障公众健康的科学屏障 

农药的毒理学评估是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关键。毒理学数据包括确定农药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急性参考剂量(ARfD)等,这些数据反映了人体长期或短期接触农药后不会产生不良健康效应的最大安全摄入量,是衡量农药安全性、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关键指标。通过动物实验获得的数据,为后续的农药残留膳食风险评估提供了判断依据。


3.3 膳食摄入量:反映真实风险的镜子 

膳食消费数据反映了不同人群的食品消费结构和模式,是评估农药残留摄入风险的重要依据。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数据,可以量化特定群体(不同地域、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等)通过膳食暴露于农药残留的可能性,进而指导管理者设定更为精准的限量标准,以保护高风险群体的健康。


3.4 风险评估技术:量化健康风险的工具箱 

风险评估技术将残留试验数据、毒理学数据与膳食消费数据相结合,通过数学模型和统计分析,量化农药残留对人类健康的潜在风险。风险评估主要有长期暴露的累积效应以及短期高剂量暴露的急性风险,科学的评估技术,可以确保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既能保障食品安全,又能考虑到最糟糕情况下的健康风险


3.5 作物分类:简化标准与提高效率的抓手 

通过作物分类,制定组限量是标准制定中的一个重要策略,将具有相似残留特征的食品归为一类,制定统一的残留限量标准。科学的作物分类不仅可以简化标准体系,提高了标准制定的效率,还可以增加标准的适用性和灵活性,便于在不同的作物类别间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调整。


3.6 检测方法:确保标准执行的科学武器 

检测方法是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执行的基石,作为强制性执行的配套标准,其规定了农药残留的检测步骤和定量水准,确保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先进的检测技术,如液相色谱质谱联用LC-MS/MS)、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MS)等,能够以相对高的灵敏度和特异性测定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进一步强化农残监控和监督执法。

3.7 技术性规范资料:指导标准制定的法律与科学框架 

需要关注和评估技术性规范资料,及时修订完善《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等技术性资料,为标准制定提供具体的程序指导和技术保障。通过这些规范确保标准制定过程的规范性、透明度和科学性,搭建连接法律法规与具体实践的桥梁。


3.8 公众参与度:标准制定的民主化与透明化  

公众参与度的提高,是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广泛征求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科研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意见,强化标准制定过程的民主和透明,可以进一步增强标准的社会接受度,确保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体现了社会共治的理念。


4 未来体系发展设想



4.1 优化残留标准体系结构(提质)



4.1.1 完善检测方法标准 

鉴于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的配套性是当前标准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未来应着重于完善检测方法标准。这包括针对新登记农药及从CAC转化而来的农药限量标准,开发和验证相应的检测方法。同时,对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检测方法进行全面审视,淘汰过时、重复或操作复杂的检测方法,制定符合最新编写指南的现代检测方法,以适应不同层次的监测需求。


4.1.2 补充部分限量缺口 

针对特色小宗作物和动物源性食品残留限量标准的短缺,应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农药登记和残留试验,填补相关标准空白。


4.1.3 强化标准协调 

标准协调是保障标准体系内部一致性与外部兼容性的关键。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协调机制,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有效衔接,避免标准间的矛盾与重复,提升整体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效能。


4.1.4 启动周期性评估 

优先把转化的CODEX标准纳入周期性评估范围,利用本国试验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修订,对15年以上标准分批分次进行周期性评估,确保标准的时效性和科学性。同时对已制定的标准进行定期再评估,依据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农药使用标签和国际贸易需求,适时修订或废止不适用的标准,保持标准体系的活力与适应性。


4.2 丰富现有标准体系范围(扩面)



4.2.1 一律限量 

研究和探索一律限量标准,以弥补标准覆盖范围的不足,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优先针对我国未登记农药,制定一律限量标准,逐步扩展至已登记农药和未登记作物。


4.2.2 动物源限量 

考虑到动物源性食品残留限量标准的缺失,需加大对动物源性食品残留限量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力度,确保肉、蛋、奶等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监管,满足消费者对高品质食品的日常需求。


4.2.3 进口限量

 对于进口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应依据进口国的农药使用情况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要求,提出相应的残留限量标准,同时制定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保障进口食品的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的通畅。


4.2.4 禁限用农药限量 

根据更新的我国禁限用农药名录情况,及时制修订相关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严格控制禁限用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生态环境。


4.3 加强国际标准相互转化(延链)



4.3.1 主导制定一批国际标准 

立足在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的平台优势,积极推动农药残留国际标准的制定,把我国技术成果和实践经验转化为国际标准,提升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以支持出口贸易。支撑我国创制农药企业申请制定国际标准,促进新农药走向国际市场。


4.3.2 转化制定一批国家标准 

定期跟踪CAC的农药残留标准,把符合我国国情和需求的国际标准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促进国际间的标准接轨,便利国际贸易。


4.4 全面提升应用效能(增效)  



4.4.1 启动跟踪评价 

推动发布《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跟踪评价规范》,建立健全农药残留标准的跟踪评价机制,定期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4.4.2 强化标准宣贯 

加大标准宣贯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农药使用者、食品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和消费者普及农药残留标准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标准的认知度和执行力。


4.4.3 强化社会参与度 

扩大公众参与标准制定的机会,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标准制定的透明度。


4.4.4 强化服务产业 

加强标准与产业的深度融合,为农业、食品加工等行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助力产业升级,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5 结语

中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构建和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推动农业绿色转型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预计未来的建设与完善将步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会更加注重科学性、国际性和可持续性,将协同技术创新、国际合作、绿色发展和公众参与等多个维度,不断提高农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量和效能,为国家和全球食品安全贡献力量,为促进中国农产品国际贸易提供支撑。

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2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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