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发《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标准官网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按照国际、国家双碳政策及标准要求,构建农药行业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2024年协会携手环保专家、行业先进企业先行开展标准体系一期工作,现正在进行一期标准的制定,欢迎行业同仁积极参与,以标准为引领,以创新为动力,加快推动农药行业的绿色转型升级。
序号
| 农药行业碳达峰碳中标准体系标准名称(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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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零碳(近零碳)农药工厂建设评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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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药原药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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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药制剂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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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药产品碳足迹核算规范 嘧菌酯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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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药产品碳足迹核算规范 草铵膦及精草铵膦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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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药产品碳足迹核算规范 草甘膦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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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药产品碳足迹核算规范 丁噻隆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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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药产品碳足迹核算规范 精异丙甲草胺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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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药产品碳足迹核算规范 百草枯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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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药产品碳足迹核算规范 烯草酮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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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药产品碳足迹核算规范 百菌清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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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药产品碳足迹核算规范 硝磺草酮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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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药产品碳足迹核算规范 噻虫嗪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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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药产品碳足迹核算规范 丙硫菌唑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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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农药产品碳足迹核算规范 环磺酮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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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又生:010-8488503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足迹管理工作部署,加快提升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工信厅节函﹝2024﹞411号,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包括工作目标、制定范围、工作程序、编制要求、宣贯实施等内容,旨在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的研究制定进行统一管理,指导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加快标准研究制定,稳步有序扩大覆盖产品范围,积极构建完善的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体系,引导企业低碳改造,促进产业链和供应链转型升级,增强绿色低碳竞争力。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研究制定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团体标准推荐清单,将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关于印发《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的通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足迹管理工作部署,加快提升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特制定《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请遵照执行。
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足迹管理工作部署,加快提升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制定本指南。一、工作目标
逐步完善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体系,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实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促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制定出台200项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应用场景得到显著拓展。二、制定范围
针对市场需求迫切、减排贡献突出、产业链关联性强、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国际贸易量大的产品领域,聚焦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新能源汽车、电子电器等行业,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消费品分类与代码》等标准要求,开展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制定。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稳步有序扩大产品覆盖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研究制定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并发布团体标准推荐清单,为企业、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规则标准。对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一)基本要求。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的产品种类选取、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的确定、系统边界确定、数据收集和质量、分配、清单计算、结果解释、报告及附录等应与国家标准《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保持一致,与国际认可并应用于具体产品种类的方法、标准和指南协调一致,以提高产品碳足迹可比性。
(二)标准框架。应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按照《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规定的框架编制。标准名称统一命名为《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方法与要求 XX产品》。
(三)制修订程序。各标准化委托机构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广泛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标准制修订,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交叉领域标准制定时,各领域单位应加强合作交流,协同推进标准制修订。团体标准的制定应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技术审查原则上应达成一致,并按照社会团体规定的程序批准以社会团体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四)宣贯实施。鼓励社会团体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信息。鼓励各标准化研究机构或标准化技术组织免费公开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文本,拓展相关标准信息发布渠道。支持多途径、多方式开展产品碳足迹标准宣传和培训,积极推动相关标准在碳排放双控、低碳技术推广等场景应用,提升相关方的标准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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