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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涉农药召回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4日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标准官网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全国首例涉农药召回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百草枯禁而不绝,生厂商被判召回并赔偿26.6万元



百草枯是一种快速灭生性除草剂,具有触杀作用和一定内吸作用,能迅速被植物绿色组织吸收,使其枯死,对家禽、鱼、蜜蜂低毒,但对人毒性极高,且无特效解毒药,皮肤长期暴露于百草枯溶液中也可致死,是人类急性中毒死亡率最高的除草剂。2016年7月1日起,国家禁止百草枯水剂在境内销售、使用;2020年9月26日起,国家禁止百草枯可溶胶剂在境内销售、使用。

某生化公司经营范围含农药生产,在百草枯被禁止在境内销售、使用后,该公司未对生产的百草枯农药实施召回,其生产的百草枯可溶胶剂仍在市面上有售。另该公司在生产活动中还存在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侵权行为。北京某环保中心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生化公司回收其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百草枯,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向公众赔礼道歉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百草枯毒性极高,对生态环境、生命安全构成重大风险,我国已禁止百草枯在境内销售、使用。依据《民法典》第1167条、《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禁售百草枯后,生化公司作为百草枯的生产企业,有义务对其此前生产销售的、目前尚未使用的百草枯予以召回。同时,生化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环境侵权责任。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某生化公司对其此前生产并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百草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实施召回,支付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26.6万元并在江苏省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等。一审判决后,生化公司提起上诉,后因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据介绍,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农药召回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国家允许销售后又禁售的百草枯属于涉案企业应予主动召回的范围;同时明确实施召回不能仅限于停止销售、通知经销商不再销售等,而要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召回义务,有效预防农药对公众安全和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本案对于办理类似农药召回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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