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科学指导用药,被判赔38万元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农药销售者销售配比农药浓度过高导致药害引发的赔偿纠纷,法院判决某经销部及其经营者詹某共同承担7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87953元。
单某种植葵花223.3亩。2023年7月18日,单某从某经销部购买了价值6300元的农药。某经销部向单某出具数据,载明药品规格、数量、单价。回家后,单某雇佣无人机为其种植的葵花地喷洒农药。几天后,单某发现葵花头出现弯曲、扭曲变形情况,立即联系某经销部的经营者詹某。
事故发生后,单某委托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植株上部扭曲、花蕾变形的原因及损失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此次事故与其使用从某经销部购买的农药产生药害存在因果关系,损失占75%。单某诉诸法院,要求某经销部、詹某承担损失614075元。
额敏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单某以案涉葵花地全部绝收为由申请重新鉴定。额敏法院因第一次鉴定时未到葵花收割时节,未查明是否绝收及具体损失,准许单某二次鉴定申请。
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詹某提供的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调还酸钙”超使用范围、“甲维·氯虫苯”“螺虫乙酯”超出安全使用剂量,与产生药害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单某种植的223.3亩葵花地没有绝收,此次因药害造成的全部损失为513918.7元。
根据第三方的鉴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农药经营者在出售农药后,没有对农药使用者尽到注意安全的提醒义务,甚至超范围、超剂量推荐销售农药,存在过错。原告单某作为农药的使用者,没有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亦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单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承担70%的过错责任,由某经销部和詹某共同承担损失金额合计为387953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